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2024-05-20

1.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法律分析: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非制定主体,村规民约的制作主体是村民会议。村委会自身不能产生村规民约,即使产生也不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与效力。因此村委会无权制定村规民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2.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村委会无权制定村规民约【摘要】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提问】
村委会无权制定村规民约【回答】
分析: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非制定主体,村规民约的制作主体是村民会议。村委会自身不能产生村规民约,即使产生也不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与效力。因此村委会无权制定村规民约。【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回答】

3.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非制定主体,村规民约的制作主体是村民会议。村委会自身不能产生村规民约,即使产生也不具有村规民约的性质与效力。因此村委会无权制定村规民约。
一、农村户口迁出村里分红了吗
涉及到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是以户籍为准,当然也有村规民约的影响,这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约定。如果该村是以家庭为单位入股,且户口还在,还是可以分红的。不少地区一家人只要有一个人的户口留在本村,家庭内的其他人就算户口迁出本村,其股权仍然可以保留在家庭内部,参与分红。当然,具体政策还得以当地为准。
二、有户口没房子离婚了村里拆迁房怎么办
可以拿到补偿。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房屋进行补偿,另一种方式为人口补偿。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征地补偿款分配规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三、集体土地流转起诉方法有什么
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访。又有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吗

4. 村规民约执行中存在问题

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 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议事、监督、理财协调职责于一体,享有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和建议权,其具体职责如下:
1、加强对村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村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党员义务履行党员奖惩、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党员发展、培养和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2 加强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本村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乡(镇)党委、纪委抓好对村干部"述职述廉 、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逐级信访,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定期对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对村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带头致富情况的监督。对村两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和村干部帮扶村民脱贫致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
4、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对村两委会落实上级关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认真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两委会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形式、走过场、假公开、不公开的不良行为。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和职责

6. 村规民约制度内容

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7. 村规民约如何制定

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
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
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
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
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
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维护,为增加其权威性,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不得将制定村规民约这样的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另外,村规民约还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不是每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都要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如果本村村民自治制度比较健全,已经有成形的村规民约,而本村情况又没有太大变化,就不需要再重新制定,只要就某些条款进行修订就可以了。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或者仍沿用原来的不做更改,其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由村委会说了算。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法是:在村委会选举用的选票上,同时印上拟制定新的村规民约或者修订旧的村规民约的选项,村民划票时一并做出选择。选举结束后,根据多数村民意见决定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由新选举的村委会实施。搜索:

村规民约如何制定

8. 法院对村规民约案件能不能受理

当然可以。村规民约,相当于全体村民经协商后,共同签订的一份协议。法律对村规民约,一般予以尊重。但如果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中的相关条款就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1、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