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9

1. 广东省家具协会的组织章程

《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 —— 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经二○一一年四月一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URNITURE ASSOC.”,缩写为“GDFA”。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社会经济团体,经注册登记为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是全省性的家具行业组织,由家具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本协会是为维护行业、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以“携手合作 共创辉煌”为口号,以“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基本方针。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并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或委托,开展全省家具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同行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第六条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1804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业务范围。主要是调研家具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质量、设计及设计师考评,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具体如下:1、及时向会员宣传与本行业有关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2、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全省家具行业的发展方向,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提供制订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咨询服务。3、推动实施名牌战略,参与中国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评审工作,参与国家免检产品的推荐、评审工作,参与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推荐、评审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4、推动特色区域经济发展,经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参与中国和广东省特色区域的培育、评审工作,并做好表彰、宣传、推广工作。5、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广东省行业创新研发中心的论证、组建、验收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技术进步。6、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辑行业报刊、资料、网站,努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标准、商品、出口信息,对外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项目的咨询服务。7、宣传、贯彻国家、国际标准,参与起草、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参与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OM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参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8、促进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外展览、行业论坛、专题讲座,参与专业市场培育、推广,协调国内贸易活动;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与广东省内各地市及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9、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出国考察、出国展览;邀请国外企业或买家来华展览、采购,为会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与国外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10、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遵守。11、促进设计水平提高,开展设计培训、设计沙龙、设计比赛、出国学习,以及设计师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企业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工作,提高我省家具行业设计水平。12、建立会员企业档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开展资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会员企业发展战略的调研、论证工作,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13、组织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外对华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采取保障措施的应诉活动;参与行业反倾销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对国外来华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诉讼活动。14、代表本行业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决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15、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16、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1、单位会员:凡省内从事家具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从事家具设计、科研、质检、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地方协会;其中,地方协会在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相关费用后,其单位会员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2、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如顾问、名誉会长);为表彰本协会历任会长(理事长)对协会的贡献,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其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3、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中会员资格;4、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表》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协会理事会同意;3、缴交当年的会费;4、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会员资格,发给《广东省家具协会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可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团体。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按规定交纳会费;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1、担任会长、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2、担任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3、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5、监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6、理事会聘请的名誉职务的领导和专家免交会费;7、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地方协会负责缴纳地方协会会费,以及地方协会所属单位会员会费;8、担任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免交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铜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8、决定终止事宜;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5、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8、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11、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当本协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1、2、3、4、5、6、7、9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4、报社会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在副会长中设执行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做好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需要,执行会长可以中途更换。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5、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6、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家具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家具协会的下设委员会

办公家具专业委员会 厨房家具专业委员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金属家具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流通专业委员会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实木家具专业委员会沙发专业委员会设计工作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原辅材料专业委员会制造设备专业委员会

3. 中国家具协会的内设部门

信息部 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是协会对外宣传与交流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中国家具协会通讯》的编辑出版,中国家具协会网的更新维护以及中国家具协会对外国际交流等工作。《中国家具协会通讯》是中国家具协会与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 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包括政策法规、经济分析、标准化工作、国 际资讯、统计数据、专家论坛、会员风采等多个版块,为广大会员 单位提供了较为实用的行业信息。中国家具协会网是协会对外宣传的另一 主要平台,这一平台除了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更是社会大众了解 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家具行业的重要媒介。协会对外国际交流工作也是信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 责有:负责中国家具协会与世界各国相关家具行业组织和政府部 门、各国使领馆、商会、贸促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定期互访,信息 交流,开展合作;整合各类国际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引进 来,进行各类商务活动的协调与安排;提升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 家具行业的国际知名度和话语权,为中国家具企业创造和谐共赢的 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将努力拓宽信息渠道,运用多种形式,为 政府、社会尤其是广大会员单位开展更好的信息服务。会员部中国家具协会会员部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服务。 会员部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的三个服务 原则。中国家具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7950余家,理事会成员701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7名、常务理事单位192名、理事单位421名。培训部中国家具协会培训部是中国家具协会的职能部门之一,同时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的承建单位,担负着在中国家具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 鉴定的职责。设立三年来,已经在全国建立了25个分站,20个培训基地,形 成了一定数量的考评员队伍,初步奠定了在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的组织框架。在标准起草与修订及其教材编写方面,业已初见成 效。同时也已经在家具导购、木制品涂装等方面开展了培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部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同 时,还将开展多种形式、多项培训内容的培训工作。办公室中国家具协会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文件的收发,协会内部文件的印发,档案的保密和保管,协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以及车辆管理、安全和物业后勤保障工作。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财税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国家具协会的内设部门

4.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SHF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家具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劫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是:(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企业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二)      参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四)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五)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六)      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七)      举办和参与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规范培育本市专业市场,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经济发展。(八)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实施职称评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十一)  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十二)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四技服务、中介咨询、对外合作交流及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      承认本会章程(三)      自愿加入本会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提请下一次理事会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四)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六)      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凡依法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协会停止对其服务。二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书等资料。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付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持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剥夺政冶权利的刑事处罚;(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事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如下:(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合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2001年7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团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家具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重大基建、计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三、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四、参与行业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质量监督;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贸易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七、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八、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中国家具协会的主要任务

6. 东莞市家具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东莞市家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DGF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家具生产、销售企业及家具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行业的合法权利;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团结会员塑造东莞家具形象,促进本市家具行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东莞市。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育华路华润广场A座4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在现有的基础上,推进东莞家具产业进一步的发展,使之成为中国主要的家具生产与销售中心;(二)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的服务;(三)加强对家具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处理中心,编辑会刊、快讯,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宣传东莞家具,为会员提供服务;(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举办、协办展销、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及名牌产品,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在合适的地方筹建东莞家具展销中心,使东莞家具畅销全中国,推向全世界;(五)加强管理与技术的交流与引进,举办各类管理、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协助质量监检工作。树立东莞家具产品质量的领先地位,必要时研讨组建集团式的现代化企业,提高竞争实力;(六)发展福利事业为会员提供生活、娱乐、休闲、旅游等服务;(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同行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三)缴交当年的会费;(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证书、铜牌。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铜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条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选举或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保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地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议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家具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家具协会是由中国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上受国家轻工业局指导。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国家具协会的建设宗旨

8. 陕西省家具协会的协会章程

陕西省家具协会章程(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家具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FU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SFA。第二条 本协会是陕西省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陕西家具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业务上接受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省政府大院内。第二章任务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陕西省家具行业的发展。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二) 开展陕西省家具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 创办刊物,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组织专家为企业会诊,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组织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展览会,订货会等;开展有益于企业和行业的公益事业;(四) 帮助、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结合实际举办各类人员的专业培训、专题讲座或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及其推广应用;(五)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成立企业经理联谊会,定期开展活动;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规范行业行为。(六) 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建议事项,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 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济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及企业资质审查,鼓励企业走名牌之路;(八) 积极参与家具市场的建设,科学论证,强化管理,维护企业和行业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九)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十)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一) 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凡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三) 凡对发展我国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经本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顾问、名誉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六) 有退会的自由权;(七) 有权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违返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行使。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一) 会费收入;(二) 政府资助;(三)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四) 有偿服务收入;(五) 经济实体收入;(六) 其它合法收入;(七)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八) 利息。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省家具协会理事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