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2024-05-20

1. 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1、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2、股权登记托管对股东有何益处? 

  (1)通过集中托管、代理分红、代办转让等服务,监督各非上市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在安全、高效、顺畅的流通市场实现资本有效流动、顺畅进出; 

  (3)通过公开发布公司的各项信息,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4)股权转让更加规范,防范欺诈行为。 
  3、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何益处? 

  (1)摆脱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2)促进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股权托管以政府监管作担保,提高企业管理股权可信度; 

  (4)取得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的信用保证; 

  (5)有助于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 

  (6)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7)有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 
  4、股权登记托管对政府有何益处? 

  (1)直接以国有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助于改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3)有利于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4)有利于政府更有效地监管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 

  (5)有利于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6)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2. 股权登记托管对股东有什么好处

1、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2、股权登记托管对股东有何益处? 

(1)通过集中托管、代理分红、代办转让等服务,监督各非上市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在安全、高效、顺畅的流通市场实现资本有效流动、顺畅进出; 

(3)通过公开发布公司的各项信息,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4)股权转让更加规范,防范欺诈行为。
3、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何益处? 

(1)摆脱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2)促进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股权托管以政府监管作担保,提高企业管理股权可信度; 

(4)取得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的信用保证; 

(5)有助于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 

(6)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7)有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
4、股权登记托管对政府有何益处? 

(1)直接以国有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助于改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3)有利于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4)有利于政府更有效地监管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 

(5)有利于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6)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3. 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①摆脱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②促进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③股权托管以政府监管作担保,提高企业管理股权可信度;
④取得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的信用保证;
⑤有助于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
⑥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按照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 深圳工商自20 0 4 年起, 不再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交由指定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根据证监会132号令《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深府【2018】 39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是深圳市政府指定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4.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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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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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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