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4-05-08

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43号 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力度,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94号)同时自2020年3月31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6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3. 股票上市应具备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股票上市应具备什么条件

4. 股票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 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锁定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锁定期?

6.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四、其他事项(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7. 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2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

8. 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何时会被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6条规定:本所自公司股票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