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024-05-12

1. 什么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就是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专款专用或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什么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做账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行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

使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用于工程项目,先入“在建工程”,决算后再结转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年底如果项目全部完工后还有结余,就要转入“资本公积”这个科目。

3. 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哪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⑴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⑵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指符合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核算、使用、管理要求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而不仅限于直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哪些

4. 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

一、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
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企业2月购进一台环保处理设备(销售方负责安装),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10万元),同年3月安装调试完毕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意使用,支付相关调试使用费用10万元。同年4月起每月支付环保处理设备使用费用6万元。自2012年1月起,每年收到政府拨付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100万元。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10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2.2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3.3月,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
贷:银行存款10
4.4月计提环保设备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注:(100-10)÷10÷12=0.75(万元)
5.4月支付环保设备使用费
借:递延收益6
贷:银行存款6
2012年~2014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补偿费用100
2.计提1月~12月各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借:递延收益——补偿费用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
2015年2月将5年(60个月)未使用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收入
借:递延收益4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6
注:200-100-54=46(万元)
甲企业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料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填报。
1.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填每年“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贷发生额,第5-10列“支出情况”栏填每年“其他应付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科目贷方发生额。
2.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次,“政府补贴得利”栏填“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贷方发生额。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24行次,“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填零。
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次,“政府补贴递延收入”栏填零。

5. 如何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如何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何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6. 求问财政专项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财政专项资金要区别对待: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未执行新会计准则,则计入资本公积。税法上,符合规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有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专设账本单独核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7. 专项资金的帐务处理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专项应付款—基础设施建设    10万
付施工方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厂区建设   17万
        贷:应付帐款—施工方   17万  (或者为现金/银行存款  17万)
完工后结转
借:固定资产    17万
       贷:在建工程  17万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基础设施建设    1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万
等于是配套资金的7万是企业自己出的,政府拨入的10万要转资本公积,作为权益性资本。

专项资金的帐务处理

8. 财政专项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财政拨付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行
 
 
贷:专项应付款
2.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
等工程项目完成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_拨款转入  (假设该项目没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