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4-05-12

1.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圆满完成任期目标。通过审计,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厂长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健全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班制度。第三条 凡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生产、非生产性企业的厂长任期届满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四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检查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审核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检查对国家资产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是否合法,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检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以权谋私、挥霍公款等严重违纪现象;
  六、检查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要求审计的有关问题。第五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厂长届满离任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根据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的“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方案经主审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办好财产移交等交接手续,整理好有关材料,被审计人按通知要求写好“述职报告”和整理好实现任期目标的有关资料;
  四、主审单位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各类移交书和“述职报告”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
  五、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主审单位审批,由主审单位审批后再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并抄送被审计人;
  六、被审计人如对“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评议和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十日内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评议和结论仍然有效,复审后以复审或终裁意见为准;
  七、人事部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企业主管单位的指示后,才能对被审计人作出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应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第六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任期内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度结合财务决算审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评议,整理有关资料,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积累资料。第七条 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对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审计署驻国家机械委审计局和国家机械委人事劳动司。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日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均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3.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天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审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4.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审计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不含副职,下同)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时,(包括连任、提职、免职、调动、离休、退休等。下同)都要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市审计局进行。根据情况,市审计局也可再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其审计结论应经市审计局认定生效。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本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凡确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厂长(经理),在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连任或调离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条 审计的内容
  1.任期内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5.企业盈亏是否属实;
  6.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国家资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7.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通过审计要对厂长(经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审计中如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审计和程序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或拟中间离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认真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任期目标及任期内目标完成情况;
  ②移交期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③财产物资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④拟离任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
  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属于大中型企业要提出审计委托书,连同上述资料一起送交市审计局。属其他企业则直接委派内审机构实施审计。
  3.市审计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向被审计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在五天之内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参与和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
  4.实施审计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完成。由审计组提出《审计评议书》,由被审计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市审计局审定签发,主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所提出的《审计评议书》,应抄送市审计局。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无权干涉,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 国家建材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簿、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建材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6.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第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企业主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考虑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厂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五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浪费;
  (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项基建、措施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归还和效益的实现情况;
  (六)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效益分配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时间的计算。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期责任目标或按承包经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起,到任期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离任的时间为止)。第七条 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在委任或批准、任命厂长时,应将任期的起止时间和任期目标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副本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厂长上任时,应将接管的财务决算报表、资产清册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第八条 厂长任期中间离任时,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应于离任前三十天书面提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九条 厂长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项目及完成情况;
  (二)任期终止时企业财务决(概)算报表、资产清册;
  (三)企业产品成本与利润分析;
  (四)新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成果;
  (五)横向经济联合情况及效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资料。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审计提请后,应在七日内派出审计组或委托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就地审计。审计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审计结束时,应向审计派出机关或委托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经被审计的厂长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十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分送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被审计的厂长。
  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结论。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请复审的厂长,并抄送原审计机关、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执行。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一)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严重不足时,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对隐匿、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阻挠审计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被审计厂长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审计机关立案审计或提请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企业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领导人给予纪律处分。
  在上述行为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