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购是超额配售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20

1. 新股申购是超额配售权是什么意思

无意思

新股申购是超额配售权是什么意思

2. 超额配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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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1、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发行人一般会给予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的相当于原发行数量15%股票的期权,具体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考虑到对稳定股价的影响力,这一比例一般不会低于10%,该期权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销商获得这一期权后,便会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所约定比例的股票,这额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向企业战略投资者“借股”,这些股份会在新股发行期间销售给投资者。
  3、股票上市后,如果股票求大于供,股价上扬,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超额发行的15%股票,并补足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后供大于求,股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而是以国际配售中超额配发获取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以支撑价格,购入股票将对冲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并不会受到损失。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

4.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

什么叫超额配售选择权?

5. 超额配售选择权给承销商来使用,那这部分15%的股票来源于哪里,如果是从集合竞价市场买,钱从哪里来?

这超额配售的15%的股票可以有两种来源方式:一种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一种是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如果是选择从集合竞价市场买,而买的这些钱实际上是来源于IPO认购时已经确认中签的资金,由于主承销商在IPO中签时就已经确认是否行使这个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果是行使这个权利就会得到原IPO的115%的资金,其中的100%资金当然就已经进入这次IPO公司的帐户上,而超额的15%还是留在主承销那里的,原因是这15%的资金是要由主承销商决定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超额配售所导致增加发行的股票。

超额配售选择权给承销商来使用,那这部分15%的股票来源于哪里,如果是从集合竞价市场买,钱从哪里来?

6.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拟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着内部防火墙的原则,并有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7.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展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新股的发行价和市场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巨大的套利空间诱惑着大笔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使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弊端,具体包括: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低,投资者和承销商的风险意识不足,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推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上弊端,规范市场,提高市场对资本的配置效率,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展

8. 什么是券商配售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按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股票。在证券上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0天,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投资者。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事实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的规定。
具体操作时,发行人一般会与主承销商达成协议,允许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格从发行人处购买不超过发行数量15%的股份,具体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主承销商获得这一期权后,便会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所约定比例的股票,额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向战略投资者“借股”,这些股份会在新股发行期间销售给投资者。比如,工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超额配售的股份便是以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股票的形式向战略投资者借的。
股票上市后,如果股价上扬,主承销商即可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从发行人处以发行价格购买超额发行的15%股票,并将股份还给超额配售股票的出借方,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既定发行数量的11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果股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而是以超额配售获取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以支撑价格。如果在价格稳定期内,股价回升到发行价格上,主承销商也可以根据情况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据此,超额发行的具体数量将根据整个价格稳定期间的买入和发行的数量来确定。
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实际效果来看,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都有一定的益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融入更多的资金,对于承销商来说,则可按比例多获得承销费,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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