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024-05-20

1.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等材料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 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
办理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2)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3)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营农作物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应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注册地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农业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3.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等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其他应提交的证书、文件。
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核发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等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其他应提交的证书、文件。
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核发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5.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
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6.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8.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许需要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摘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疑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回答】
生产经营许需要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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