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用途

2024-04-28

1. 信用证的用途

轻松秒懂信用证

信用证的用途

2. 信用证的功能有哪些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二、对出口商的作用。三、对银行的作用。  【拓展资料】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因此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其中,FOB、CFR和CIF买卖合同下装船海运提单是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凭证和买方在目的地据以提货的凭证,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货凭证。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缴或免缴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开证。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保证出口商凭单据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这种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用作出口押汇取得贷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借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以银行引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这就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进行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可以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结算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手续繁、费用多、出口商容易用假单据欺诈等,这主要是因为UCP600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3. 信用证的作用?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承诺的保证。
(2)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十凭单据付款的原则。
(3)     信用证十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

4. 信用证有什么作用啊?

  信用证的特点有:(1)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它不依赖于贸易合同,也不受贸易合同的限制,或者说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是一种交易所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很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证基础之上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它一方面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了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点:(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2)对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和保证作用。

5. 请问信用证有什么作用呢?

  信用证的特点有:(1)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它不依赖于贸易合同,也不受贸易合同的限制,或者说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是一种交易所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很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证基础之上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它一方面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了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点:(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2)对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和保证作用。

请问信用证有什么作用呢?

6. 信用证的作用及特点

(一)信用证的作用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交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出口人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往往容易取得银行的资金融通。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押金,信誉良好的开证人还可免收押金,减少了资金的占用;进口人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且,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单证。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进口人开证先要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在进口人付款赎单前,还控制着出口人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出口地的议付行,因有开证行保证,只要出口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做出口押汇,从中获得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综上所述,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基本解决了进出口人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从而起到了安全保证作用;二是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有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并不是完美无缺、万无一失的。例如:对方不按合同规定条件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收益人可能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更有甚者制作假单据,并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所以,在信用证业务中,仍然要关注国外银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信用证的特点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文件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若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凭单付款原则,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即可付款,而不关单据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二)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要付款,开证银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开脱其必须付款的责任;同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无须有向进口人要求付款的特殊担保。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似乎与买卖合同是相关联的,但它是一项约定,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它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买卖双方万一存在关于货物方面的纠纷,应根据合同条款办事。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就履行其付款的责任,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上所发生的问题等方面概不负责。注意: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简而言之,银行要求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7.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证种类及作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1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已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已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五种:
    (1)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
    (2)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规定:“对出票人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条款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因为票款是由开证行人(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3)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类文句。使用这种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但由于收据在法律上与汇票有别,而且远期付款的信用证,也无法用收据代替,故实际上应用不多。
    (4)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但有时也可在议付行凭单付款,这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时既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以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
    (5)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出口地银行在议付后,用电传/SWIFT等通知开证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或偿付行接到上述电传/SWIFT后,有义务立即将货款电汇或划拨出口地银行。这于进口商来说,必须提前付出资金,所以往往要求压低货价,以弥补其利息损失。对出口商来说,虽然能提前收到货款,但货价上的损失,有时可能超过提前收款的好处,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有四种:
    ①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
    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②、商号承兑远期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以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带有利息条款。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大体相同。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然后向进口商要求承兑。并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于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目前并不多见。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对此类汇票,仍应负责。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见的是澳洲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了获得伦敦或纽约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开出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在贴现市场贴现,出口商、议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进口商则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假如远期信用证的汇票贴现利息、印花税、承兑费均由进口商负担,并在信用证上订明下列条款或类似条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在提交装运单据之前可以预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除了加注了一条授权通知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以外,它与普通信用证并无区别。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打印,称为“红条款信用证”。有时也叫“打包信用证”或“预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多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常见的条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议付行为了业务的需要,信用证虽没有红条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证以及其他单据票据作为抵押,进行放款,这就是属于出口押汇的做法之一。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就出口商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而言,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让人(TRANSFEREE)的一种信用证。此种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装运,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还可以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取得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一般来说,可分割信用证必定是可转让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在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都自动成为可分割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分别转给不同的受让人,这种转让,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性转让,但受让人不得再行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信用证。
     (七)、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就信用证的议付而言,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二种。
    1、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任何银行议付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都较为便利。大多数开证行都习惯使用这种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银行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这类信用证一般限制在开证行的国外联行或关系比较密切的代理行议付,使用范围不广,对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证有限制议付条款,一般出于开证行规定。有时则因通知行为了拉拢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况,作为受益人也可越过该通知行径自委托其他银行加以议付。但有时也会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书不全等等,则可能会发生付款延迟,或造成损失。故妥当的办法,一般是对限制条款先行修改为宜。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这类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交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易货贸易中,双方都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金额大体相等。对开信用证在不少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贸易活动中比较普遍。信用证中的条款常常是这样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有以下两种:
    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
    即第一张信用证先开出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回头证后,通知对方银行,此时两证同时生效。
    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
    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者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份担保书,保证在若干时间内开出以第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回头证。这种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只有在易货贸易中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开立。否则,先开出信用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由进口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中间商用以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的商品,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另开一张新的信用证。
    也就是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作为基础,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外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作相应变动:
    1、正式供货人成为新证的受益人;
    2、原受益人成为新证的申请人;
    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
    4、装、效期缩短等。这张新开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者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张信用证则称为原证(ORIGINAL CREDIT)。
    供货人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交第二开证行。由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换出原来发票,再将单据寄给第一开证银行。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从而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总之,背对背信用证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问题。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间商在接到原信用证后,再开出新证到内地。当内地单据寄到香港时,经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数银行往往要等到原证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才付款,造成内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损失。
     (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金额,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证的金额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口方为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不论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还是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原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2     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承兑汇票的一种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1983年修订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增加规定的一种新的信用证。
    《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以买卖一定的货物商品作为银行保证的基础,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所以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备用信用证具有的法律性质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是,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是,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是,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是,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
    “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8.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1、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故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拓展资料: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主要服务功能包括:1、国内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有利于减少买方的资金占用。2、买方可以采用延期信用证结算,或可申请买方押汇等融资业务,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3、卖方凭收到的国内信用证,可以向银行申请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等融资业务,加速资金周转。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