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务监督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2024-05-13

1. 村财务监督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由乡镇党委、政府来负责检查和监督。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公开主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职责。(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进行指导和 监督;(3)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财务公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政府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没有纠正的,由乡镇政府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负责 人相应的处分。【摘要】
村财务监督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提问】
由乡镇党委、政府来负责检查和监督。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公开主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职责。(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进行指导和 监督;(3)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财务公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政府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没有纠正的,由乡镇政府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负责 人相应的处分。【回答】
谢谢您的回答,请问村支两委成员能不能参加村财务监督组成员并任组长?【提问】
能: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并不矛盾,只要是一个村的村民既: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可以有资格被选为村委会成员同时因为他们还是一个村民小组的成员若得到村民信任,他也可以同时兼任村民小组长。但是一般来说这样的事情不太多,因为村委会的事就很难做了,事情多,本小组内的事就很难顾上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兼任。【回答】
我是说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监督组组长,不是村民组长。【提问】
你好!
可以。但是如果村委会改选时,如果你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你就应当回避。
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新一届村民代表。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结合实际,先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和监督组组长,再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回答】

村财务监督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2. 亲属是村小组长是否能参选村财务监督员

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摘要】
亲属是村小组长是否能参选村财务监督员【提问】
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回答】
因此,你所说的情况不影响竞选。【回答】

3. 村民对村里财务有监督权,法律有明文规定吗?

村民当然有权监督啊,有文件为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 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2.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助经费由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二)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三)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
第十三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或社员议事会议。凡属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或社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组社区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三)对村、组社区性组织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对村、组社区性组织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与裁决。
第十五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考核农村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县、镇每半年、地级以上市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省每年组织工作组到各市抽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村、组社区性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村民对村里财务有监督权,法律有明文规定吗?

4. 村财务监督委员会有那些权利?具体成员如何产生?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监委会成员必须依法选举产生。村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根据村委会的总人数由3-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监委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下设村务公开、财务、重点工程、治保安全、环境卫生等监督小组,组长一般由监委会成员担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权源(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5. 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哪个部门实施监督

由乡镇党委、政府来负责检查和监督。
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公开主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职责。(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进行指导和 监督;(3)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财务公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政府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没有纠正的,由乡镇政府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负责 人相应的处分。

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哪个部门实施监督

6. 村集体财务监管由谁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支出由谁说了算?支出要签字吗?

村集体财务活动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务监督机构)监督。
村集体财务支出,一般应当按照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经手人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发票)填写报销单,由村主任签字,由出纳、会计支出入账;大额的应当由村委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有些应当提前预算才能执行),然后由村主任签字。有些地方还需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才能支出。
村民小组的财务,类似于村集体财务,最起码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发票),要由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7. 村监督委员会可否查看村企业财务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村监督委员会可否查看村企业财务

8. 村级财务监督委员会如何产生?

法律分析:
由村党组织按照任职条件从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中推荐提名村监会成员候选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村监会成员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应超过2/3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3、候选人应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4、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