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个人借款有哪些涉税问题

2024-05-09

1. 企业给个人借款有哪些涉税问题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向个人借款时,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税费。那么企业对于这些税费该怎样进行处理呢?下面我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票据使用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这样既不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于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如果因为没有获取合法的票据,从而失去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企业给个人借款有哪些涉税问题

2. 个人与公司之间借款的税务问题


3. 企业借款给个人的税务处理?

企业借款给个人,需要就利息收入(做成免息借款,没有利息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认定利息收入金额)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防洪护堤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个人的税务处理?

4. 企业借款给个人的税务处理

当企业资金紧张时,对外融资是必然的。一方面可会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企业间拆借,甚至还可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本文要讲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时账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问题,有几个原因:      第一,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后,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第二,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应对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有限制的。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到时候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      第三,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需要看借款合同。二、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对企业来说需确认为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能走“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借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做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三、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个人自身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来了,利息没有发票,税务以票控税,不会认可此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此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      要取得利息发票,只能到税务申请代开。需携带借款合同等资料,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此外,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益,需要债务人(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个税税率20%。      【举例】张三借款100万元给甲公司,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20,000÷(1+3%)】×3%=3,495.15附加税:3,495.15×12%=419.42个税:【120,000-3,495.15-419.42】×20%=23,217.09三项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61%。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资金使用费发票,利息费用是否就能税前全额扣除呢?不一定。还要比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之内,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需做纳税调整。

5. 个人与公司之间借款的税务问题

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不涉及税务,贷款收取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或其他个人适用3%的征收率。超过一年的非经营性借款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为非本公司员工,那么,该笔款项确认不能收回是要做营业外支出处理的17并且不能税前扣除。与业务相关的涉税,主要的只有两方面:与收入相关的;与利得相关的。与收入相关的涉及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和附加税;与利得相关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三年以上的要视同销售款,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三年以下的没事。借款如果是真实的,不涉及分红或视同分红。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以上便是律师根据当前的法律总结出来的问题答案,您清楚了吗?

个人与公司之间借款的税务问题

6. 公司借款给个人要交税吗

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7. 公司借款给个人要交税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其中会涉及一些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所以今天特别出这个视频,希望各位老板能明白当中的风险,谨防中招。

公司借款给个人要交税吗

8. 公司向个人无偿借款是否涉税

公司向个人无偿借款通常涉税,具体情况如下:1、增值税,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存在增值税风险。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2、个人所得税风险,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相关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依照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